莱建发〔2008〕86号
关于建筑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雪野旅游区建设规划环保局,各有关工业园区建设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鼓励创造精品优质工程,补偿创优工程多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鲁政发[1995]101号)、《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4]70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业的决定》(莱政发[1996]1号)要求,参照外省市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有关具体奖励办法:
一、采用不同等次优质工程与工程结算挂钩的办法,对施工企业予以适当奖励。
(一)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装饰奖),建设单位按不低于建安工作量的3.0%给施工企业予以奖励;
(二)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泰山杯奖),建设单位按不低于建安工作量的2.0%给施工企业予以奖励;
(三)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凤城杯奖),建设单位按不低于建安工作量的1.5%给施工企业予以奖励;
(四)获得市级优良工程奖、高新区信誉工程,建设单位按不低于建安工作量的1%给施工企业予以奖励。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创优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体现;招标投标后,建设单位应与中标施工单位在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按上述要求对优质优价进行具体约定。对于中标施工单位提出创优要求的,由双方参照上述要求对优质优价在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协商约定。
三、奖励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计奖。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